GB3551-83
本標準為貫徹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(試行)》,防治石油煉制工業廢水對環境的污染而制訂。
本標準適用于全國石油煉制企業。
1標準的分級、分類
1.1標準的分級
石油煉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分為二級:
*級是指所有新建、擴建、改建企業,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,和現有企業的奮斗目標。
第二級是指所有現有企業,自標準實施之日起立即執行的標準。
1.2標準的分類
全國石油煉制企業按加工深度和產品種類分為三類。
I類:燃料型煉油廠。
II類:燃料+潤滑油型煉油廠。
III類:燃料+潤滑油+煉油化工型煉油廠。(包括加工高含硫原油頁巖油和石油添加劑生產基地的煉油廠)。
2標準值
2.1全國石油煉油生產廢水,zui高容許排放量應符合表1規定。
表1 石油煉制工業廢水zui高容許排放量
| *級 | 第二級 |
| 噸/噸原油 | 噸/噸原油 |
250萬噸以下 | 2.0 | 4.0 |
250~500萬噸 | 1.5 | 3.0 |
500萬噸以上 | 1.0 | 1.5 |
2.2石油煉油工業廢水中有毒有害物質,zui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2規定。
表2 石油煉制工業廢水中有毒有害物質,
zui高容許排放濃度
編號 | 項目 | 毫克/升 |
1 | 汞及其無機化合物(按Hg計) | 0.05 |
2 | 鎘及其無機化合物(按Cd計) | 0.1 |
3 | 六價鉻化合物(按Cr6+計) | 0.5 |
4 | 砷及其無機化合物(按As計) | 0.5 |
5 | 鉛及其無機化合物(按Pb計) | 1.0 |
2.3石油煉油工業廢水中一般有害物質,zui高容許排放濃度應符合表3規定。
表 3 石油開發工業水污染物zui高容許排放濃度
編號 | 項目 | *級 |
| 第二級 |
|
|
| Ⅰ | Ⅱ | Ⅰ | Ⅱ |
1 | pH值 | 6-9 | 6-9 | 6-9 | 6-9 |
2 | 石油類 | 10 | 10 | 30 | 30 |
3 | 懸浮物 | 100 | 100 | 200 | 500 |
4 | 揮發性酚 | 0.5 | 0.5 | 1 | 1 |
5 | 硫化物 | 1 | 1 | 1 | 5 |
6 | 化學需氧量 | 100 | 100 | 100 | 100 |
3其他規定
3.1表1、表3中所列標準值,均指月平均值。
3.2每月監測的超標次數,應不大于總監測次數的10%。
3.3每次監測的測定值的超標幅度,應不大于zui高容許排放濃度的50%。
3.4當地方執行本標準不適用于當地環境特點(如集中生活水源,經濟漁業區等)時,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制訂地方污染物排放標準。
4標準的監測:
4.1含有毒有害物質的工業廢水的采樣點,設在車間(或處理設施)的排出口。含有一般有害物質的采樣點,設在工廠的排出口。
4.2制訂本標準依據監測方法是:《石油工業廢水水質監測分析方法》。
附加說明:
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石油工業部提出。
本標準由石油煉制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編制小組負責起草。
本標準委托石油工業部負責解釋。
推薦新聞
Recommendation